·解 u歌曲或乐曲结尾的扩充部分。在结构长大而分段较多的音乐中,也用于完整的段落之后作为小结尾。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带有间奏性质。据《古今乐录》所引王僧虔语解,在相和大曲中应是“先诗而后声”的器乐部分。即歌唱告一段落,意尽而曲不尽时,用解来使乐曲得到“音尽于曲”的效果。《羯鼓录》所引李碗在《耶婆色鸡》之后,用《㭾柘急遍》作解的故事,则是以器乐解器乐的例子。解,一般较快速。有时在用同一个曲调配合多节歌词作多次反复歌唱的歌曲中,或在作多次反复演奏的器乐曲调中,每反复一次,就在其后用一次解。例如,在相和大曲《艳歌何尝行》古辞中共用“解”四次。有时在一个完整的(也可能是较大的)乐曲之后,仅用“解”一次。宋陈旸《乐书》卷一六四:“凡乐,以声徐者为本声,疾者为解。自古奏乐,曲终更无他变。”元吴莱论“乐府主声”: “解者何?乐之将彻,声必疾,犹今所谓阅也。” v文学家常从歌词的角度,视“大曲”中的“解”等同于歌词的“章”。宋郭茂倩《乐府诗集》卷二六《相和歌辞》的“小序”说:“凡诸调歌词,并以一章为一解。《古今乐录》曰:伧歌以一句为一解,中国以一章为一解。”
中国音乐词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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