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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律

· 按弦发音原理的定律法常与管律起相辅相成的作用。弦律所用的正律器称为“弦准”或“律准”(简称为“准”)。先秦及汉代的“均[yùn ]钟”;汉代京房、北魏陈仲儒、五代后周王朴、明代朱载所用的准,以及南朝梁武帝的四通十二笛,都用弦准定律。弦准的形制,似琴或瑟,弦长、弦径各有定制,岳山或柱位不得任意抬高以保持张弦的水平位置使发音准确无误。弦律可以直接用律数作为弦长比值,不象管律须作管口校正,但是在弦律的实践中,常须辅以律管。因为弦的张力无定,又易受风、雨、燥、湿的影响,因此,按弦准定律时,常用黄钟一管来确定标准音高。此外,也有其它律管根据弦准测定的音而定律。这样的律管只是根据弦律截取管长,虽为管律,而其长度并无律数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