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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悬

·乐悬 西周起有关钟、磬乐器数量和设置方位的等级规定。《周礼·春官·大司乐》:“正乐悬之位: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陈旸《乐书》卷四十五解释上文说:“宫县(古通“悬”)四面象宫室……;轩县阙其南…… ;判县东、西之象…… ;特县则一肆而已。”“肆”是钟、磬乐器编列的量词。历代的注释极不相同,杜子春以为每肆十六件;最多如郑玄,以为每肆三十二件,最少也有据兰田应侯钟解释为每肆两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