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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不得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01-01    点击次数:

    

【天山网】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称《条例》)。《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表述,应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表述一致。为此将该条内容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如发生上述情况,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或者政府机关请求保护。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将由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对胁迫未成年人偷窃、非法用工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和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南疆一些地方存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到内地从事偷窃、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方面对此反应强烈。

据此,《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童工;禁止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活动;禁止胁迫、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规定的,将由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已发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涉及暴力、色情、恐怖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产品。违反规定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伤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中还规定,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关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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