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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新闻

民族大团结 宗教大和谐

发布日期:01-01    点击次数:

    

        【株洲网】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实现宗教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各宗教孜孜以求的共同社会理想。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是平等、主线是团结、保障是互助、本质是和谐。各民族一律平等、同心同德、互相支持、和睦相处,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在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要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团结奋斗就是把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

        当前,要按照“三个离不开”的要求,着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把更多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积极推荐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人大、政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创新少数民族工作“四联”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采取联动举措,增强部门间的协调;建立联络渠道,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出地和周边地区的信息交流;展开联谊活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坚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因地制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坚持维护少数民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广泛发动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特殊复杂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宗教在社会主义将长期存在,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而且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因此,我们要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认识宗教因素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特殊影响和作用,认识宗教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努力探索和把握宗教自身规律,采取切实措施把宗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要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干涉或侵犯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各类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要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国内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允许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宗教事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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