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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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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协调本会与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教务部、国际部、朝觐工作办公室、研究部、编辑部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机构。
本会设教务指导机构――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06 年 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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